近日,临沂费县某驾校一朱姓教练酒后驾驶教练车,与一面包车相撞,导致双方车辆受损。(齐鲁网发 吴云富 摄)
经检测,朱某属于酒后驾驶,对事故负全部责任,目前已被机关处以行政15日。(齐鲁网发 吴云富 摄)
齐鲁网1月7日讯(记者 通讯员 吴云富)近日,临沂费县某驾校一朱姓教练酒后驾驶教练车,与一面包车相撞,导致双方车辆受损。经检测,朱某属于酒后驾驶,对事故负全部责任,目前已被机关处以行政15日。
2014年11月28日11时左右,费县某驾校教练员朱某驾驶鲁Q5学号教练车,沿费县由北向南行至口,与某乡镇梁先生驾驶的面包车相撞,致两车车辆部分受损。
据了解,梁先生当晚开车从家里去县城毛纺厂接人,沿着钟益楼向东行驶,当他沿着东与交汇处的十字口时,没看到由北向南行驶的教练车,直到一下子撞在了一起才发现。
教练车驾驶员朱某接受调查时坦称,事发当晚他喝过酒,“我喝了三瓶啤酒,和几个老朋友一起喝的。”
“之前看见对方了,当时距离口还有四五十米远,我离口三四米远,寻思着我能过去,就继续往前走,结果撞上了。”朱某称当时车辆是用4档,车速大约在每小时四十多公里。“我以为天很晚了,上车不多了,没想到会出事。”
1月5日,朱某血液检验鉴定结果显示,事发时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.4mg/100ml,属于酒后驾驶营运车。按照道交通安全法,酒后驾驶营运车辆,应处以5000元罚款,并处以吊销驾驶证,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。
朱某对自己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严重后果感到后悔,他对于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。目前已被机关行政十五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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