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23日,南宁市常委会法工委邀请专家学者,对《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进行立证,《条例》中伪造或冒用优惠乘车证件如何处罚;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如何管理;行政部门职能划分如何防止扯皮等问题引起热议。
严罚伪造优惠证件乘车者
为了轨道交通的良好秩序,《条例》,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,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视情节对其加收全程票价五倍票款。有专家认为,依据法律,行政机构可以委托执法,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,能否委托其实施行政处罚?
到会专家表示,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,要承担站台、车厢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责任,这些经营场所同时也是公共场所。由此可见,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既是企业也是一个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。因此,《条例》授权其实施行政处罚是符合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》的。上海、武汉、西安等城市都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有限授权,均取得了良好效果。
还有专家认为,逃票行为必须严管重罚,但对“冒用”行为和“伪造”行为进行区分,二者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。改为“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,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票款;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,移交门依法处理”。
出入口15米内摆摊最高罚500元
《条例》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控制区、区、管理区范围进行了划定,对出入口周围的管理做了明确: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、通风亭十五米范围内,堆放杂物、停放车辆、擅自摆设摊点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。若是违反,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,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论证会上,有专家提出,目前火车站、汽车客运站的周边仍有一些违法经营活动,如存在一些黑车非法营运、揽客拉客的现象。因此,在该条中也应增加“机动车非法营运揽客拉客”的内容,处罚当中则相应增加与之匹配的条款。
此外,对于《条例》的“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内,商场、宾馆等单位不得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、出入口。确需关闭的,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”,有专家提出是否有些强制,“如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到23时,而商场22时本应该可以下班了,却要继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、出入口,是不是可以增加一点补偿给这些单位”。
部门责任划分应清晰防止推诿
《条例》明确了发展、规划、建设、财政、国土、、价格、安监、、环保、园林、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。而在法律责任一章中,多个处罚条款中两个部门都具有行政处罚权。有专家提出,这种职能交叉、多头管理是否会出现互相扯皮的情况?
如《条例》中,单位或者个人未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、轨道交通建设、运营单位意见,在一般区范围内擅自实施法律、法规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,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,由市建设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有专家提出,对于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,究竟该由谁来处罚,《条例》应该得更明确,建设阶段就由建设部门负责,运营阶段就由运营单位负责,确定其中一个以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扯皮。不过也有人认为,处罚事项还涉及、园林等多个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,采用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”的表述更为合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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