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,在街头上演了一桩,将人当场撞伤。近日,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该起驾驶案。
7月6日19时许,贾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,沿本市淠河由北向南行驶至鼓楼街公交站台段时,撞上行人胡某,致其受伤。经事故责任认定,贾某负全部责任。经检测鉴定,贾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.3319mg/100mL。审理期间,贾某支付被害人胡某医药等各项费用计17000元,得到其谅解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贾某违反道交通安全法规,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,其行为已构成驾驶罪。鉴于其自愿,损失已赔偿并取得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依照《刑法》,判处被告人贾某犯驾驶罪,判处 4个月,缓刑 1年,并处罚金4000元。(沈琛晨 记者 储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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