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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江苏法院网2014年10月10日星期五酒驾
  •   ,被告人薛某酒后驾驶小轿车,越过道中心黄线行驶,与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擦,失控滑向东侧外,撞到在东侧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包某,致其死亡。门认定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被告人薛某与妻子殷某(犯包庇罪已被起诉)商量,由殷顶替自己承担事故责任。

      法院认为,被告人薛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与他人发生事故,致一人死亡,负全部责任,其行为已我国刑法,构成交通肇事罪,应予刑罚处罚。公诉机关的犯罪事实清楚,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,足以认定事故发生时肇事小轿车是被告人薛某驾驶的。被告人辩称没有驾驶肇事车辆的意见不予采信。被告人薛某酒后驾车且让他人冒名顶替为自己承担责任,酌情从重处罚;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,酌情对其从轻处罚。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。

      本案被告人饮酒驾驶,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,为逃避处罚,而让持有驾驶证、坐在副驾驶上的妻子顶罪。大白后,仍拒不、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年。妻子明知肇事罪是丈夫,而为其做假证包庇,同样被依法,以包庇罪被起诉。夫妻二人,一个被判徒刑,一个。可悲!

      “开车不喝酒,酒后不开车”,已经形成社会广泛共识。发生交通事故,应该主动报警,现场,抢救伤者,等候处理。接受处理时,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切莫心存侥幸,更不能铤而走险,让人顶罪,到头来,害人害己,必将受到法律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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