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说酒驾猛于虎,这话一点都不假,然而,徐某某却不以为然,结果因醉驾追尾前车,致一名乘客受伤,他也因涉嫌驾驶罪被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,2013年6月28日零时30分,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,沿少先由西向东行驶至富强与少先交叉口东150米处时,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重型货车,造成车内一人受伤、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。对徐某某进行血液酒精检测,发现血中乙醇浓度为215.5mg/100ml,属于醉酒驾车。经交管部门认定,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,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上行驶,其行为了《中华人民国刑法》,犯罪事实清楚,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故依法提起公诉。
包头晚报记者 张飞 通讯员 郭春丽 王茄郦